請各校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及其附表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事宜,請查照。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府教設字第 1050023837 號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 月 30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50007614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本於建築物使用管理或所有權人之權責,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及其附表相關規定,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地方主管機關(單位)申報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事宜,以符法規,並維師生在校安全。
三、又請各校定期辦理校內建築物安全自主檢查,查探建築物有無傾斜、倒塌之虞;如經發現有安全疑慮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另覓替代使用場地。另倘發現建築物樓地板或牆面有損毀、龜裂、滲水之現況,請辦理修繕維護管理或耐震補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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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附說明: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如附件。
2.[104]年本縣已統一招標委請[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檢查申報,各校無需單獨檢查申報。[105]年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