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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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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40153890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黃義舜先生(聯絡電話: 02-77365932)。
1) 教育部令
2) 教育部令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4)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終身教育科
發布者:
詹春美
連絡電話:
8462783
傳真號碼:
8462787
公告時間:
2016-01-0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1-04 14:58:00
點閱數: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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