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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教育部修正「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第1條、第10條之規定,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108432E 號函辦理。

二、旨案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3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108432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發布令影本及法規條文如附件。

*相關法規可於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姜汝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9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5-11-0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11-04 13:54:00
點閱數: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