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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現值104學年度各公私立幼兒園辦理編班事宜,請依幼照法規定辦理,本府將不定期派員進行抽查事宜,如有違反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如說明。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規定:「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每班以 16 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 30 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 15 人為限。」

二、現值各鄉鎮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幼及私立幼兒園辦理 104 學年度編班事宜,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若違反前述規定,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2 條第 3 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 3 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 6 個月至 1 年、停辦 1 年至 3 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姜汝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9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5-08-0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08-05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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