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役政署有關放寬替代役役男榮譽假休放期限1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學(六)字第 1040071658 號書函辦理,本府 104 年 6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1040104931 號。
二、邇來部分單位及役男反映,因服勤單位業務繁忙,核予役男之榮譽假無法依限於 3 個月內請畢,建請放寬休放期限,以確保役男權益。
三、按替代役役男獎懲規定,榮譽假得以日或時核給,按日計者,由服勤機關依勤務需要統一規範收放假起迄時間,以時計者,累計 8 小時折算 1 日,榮譽假應於 3 個月內請畢。
四、為維護役男權益,若確因服勤單位之業務繁忙,致影響役男榮譽假無法依限於 3 個月內請畢,同意得由服勤單位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准予放寬榮譽假休放期限。
五、另為順利完成役男退役手續(含發放退役證明書),有關役男役期屆滿當日,仍不宜請假或休(放)榮譽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