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10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實施計畫」1份,請查照。
(本府 104 年 4 月 29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77087 號函諒達)
一、依據本縣 103 學年度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委員會第 1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利評鑑作業進行,第一階段受評學校校長到校評鑑時間及評鑑表業先以處務公告方式周知(編號 35508 ),排定之實地訪評日期,請學校校長(受評人員)務必全程參與,並事先聯絡訪談對象(教師、學生及家長等相關人員)。
三、請受評學校校長於 104 年 5 月 4 日(星期一)前將自評表紙本一式 6 份及電子檔 1 份逕送本府教育處學管科曾若玫小姐收(電子信箱: mei0822@nt.hl.gov.tw );第二階段受評學校校長(含候用校長)評鑑時間另函公告,請先行準備。
四、倘各受評學校校長於辦學期間有「創新事項與特殊表現」,可於自評表說明之。本學年度各組委員到校訪視時,將依評鑑表各訪視項目及訪視內容評分,並視各受評學校校長(含候用校長)就「創新事項與特殊表現」部分,酌予加分。
五、候用校長部分,配合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作業要點,自 103 學年度起儲訓期滿成績合格之候用校長,應商調至教育處行政實習至少一年,候用校長訪評方式採統一於教育處辦理評鑑,並參酌在調處期間之教育處行政評核。另 103 學年度未商調至教育處之候用校長仍採到校評鑑。
六、因現職校長及 103 學年度未商調至教育處之候用校長採到校評鑑,爰委員到校訪評當天午餐,請訪評時間為上午時間之學校代訂 80 元以內餐盒(收據抬頭請開花蓮縣政府),代訂餐盒數為各分組實地訪評委員及交通支援人員 1 名,收據請交當日訪評之教育處行政代表或另寄(親)送本府教育處承辦人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