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公告】尚未領取本縣103學年度第1學期接受外界捐資興學之學校,請派員至教育設施科領取感謝狀
一、依據花蓮縣捐資興學獎勵要點辦理。
二、本次受捐資時間為 103 年 7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本次捐資未滿新台幣 5 萬元以下者,由學校製頒感謝狀;捐資超過 5 萬元以上不滿 100 萬元者,由縣府製作感謝狀,並由學校頒贈;捐資超過 100 萬元以上者,已於 2 月份全縣校長會議時由縣長親自頒贈捐資單位。本次於本縣捐資合計達 100 萬以上之機關或個人(飲水思源專案、賈志杰先生),因已頒贈水晶獎盃,故不另外製作感謝狀或獎牌。
四、請本次接受捐資超過 5 萬元以上不滿 100 萬元之學校〈如附件〉,派員至教育處教育設施科洽鄭郁嫺小姐領取感謝狀,並轉贈捐資單位。
五、本案業於 104 年 3 月 26 日首次公告,至今仍有 36 校未領取,另 102 學年感謝狀尚有瑞穗國中、三民國中、明恥國小、瑞穗國小 4 校未領取,亦請派員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