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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縣104年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錦標賽「最高層級之競賽」一覽表1份如附件,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體育獎金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4 項第 1 款辦理。

二、本案為前揭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給獎競賽,參加比賽獲獎之賽會,應有全國二分之一以上縣市參加,且獲獎之項目應有六隊(人)以上參賽者,始予獎勵。以學校為報名單位者,其獲獎賽會應有全國二分之一以上縣市且獲獎之項目應有十隊(人)以上參賽者,始予獎勵。符合各項競賽請領獎金資格者,應依同辦法相關規定,檢附所需證明文件到府申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發布者: 薛曉芸
連絡電話: 03-8462860#375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15-04-2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04-21 09:21:00
點閱數: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