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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1

轉知 轉知教育部有關「103學年度國民中學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是否應參加104年國中教育會考」案,請 查照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3 條 6 項規定,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先予敘明。
二、另前於 102 年 11 月 7 日召開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第 6 次會議討論有關 102 學年度國民中學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是否應參加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決議為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應以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為原則,惟各國中與家長共同召開 IEP 會議,評估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參加或可透過適性就學輔導安置管道入學時,得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三、援上,所詢「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是否應參加 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一節,建請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3 條 6 項規定,並參酌前揭推動會之決議辦理。
四、(公文)如附件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陳勇宏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8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5-03-2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03-27 11:40:00
點閱數: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