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尚未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注意事項」成立「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辦法之學校,盡速完成並函報本府備查
一、依據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 103 年 12 月 19 日審花縣一字第 1030053006 號函暨本府 103 年 12 月 30 日府教設字第 1030250550 號函辦理。
二、截至本日(3/23)止,尚有 40 校未成立「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辦法,請尚未成立「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辦法之學校,盡速完成並函報本府備查。
三、管理辦法中請務必敘明「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第七點:各校接受現金捐贈,捐贈者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者,得透過各校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捐贈者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者,則應收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