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送「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104年度適用賽事名單1份。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4 年 2 月 3 日臺教體署綜(二)字第 1040003809B 號書函辦理。
二、 104 年度適用賽事名稱、票價或報名費、注意事項等詳如附件。
三、申請學校應以經濟實惠原則,覈實編列各項經費預算。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20 名以上學生組隊參加本署公告之運動比賽,原則補助報名費 80%、交通費
及保險費 50%、雜支 80%。
(二)50 名以上學生組隊觀賞運動比賽或運動表演,原則補助門票 80%、交通費及
保險費 50%、加油打氣器材道具費用 50%至 100%、雜支 80%。
四、學校應於各該賽事舉辦前一個月向本署提出申請,惟報名截止日期以各該主辦
單位公告為準。
五、未及於前款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其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敘明理由,
報教育部體育署專案申請。
六、參與賽事之名額或觀賞賽事之門票,由申請學校逕向賽事主辦單位報名或洽購,
教育部體育署核定補助不保證申請學校可購得門票。
七、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組,諮詢單位:運動服務業專責辦公室,
電話:﹝02﹞25030258 或﹝02﹞25030259 。
八、前開各該公告事項嗣後有所變更者,本署自得另行公告之。
九、檢附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