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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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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6
公告103年12月11日新修訂之「性別工作平等法」,請 查照。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 12 、 14~16 、 23 、 38-1 條條文。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4 項、第 6 項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80%A7%E5%88%A5%E5%B7%A5%E4%BD%9C%E5%B9%B3%E7%AD%89%E6%B3%95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佘菀育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65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4-12-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12-22 17:38:00
點閱數:
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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