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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3年12月11日新修訂之「性別工作平等法」,請 查照。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 12 、 14~16 、 23 、 38-1 條條文。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4 項、第 6 項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佘菀育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65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4-12-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12-22 17:38:00
點閱數: 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