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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有關幼兒園訂定書面契約一案,請幼兒園調查後回報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1 條:「幼兒園受託照顧幼兒,應與其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本府於 103 年 8 月 19 日府教特字第 1030152238 號函函示幼兒園教保服務書面契約範本。
二、請幼兒園調查有無簽訂書面契約及契約內容有無明定收托時間,請幼兒園確認後於星期三( 103 年 12 月 3 日)前依據處務公告 33181 所檢附之表格回覆本處特幼科。
三、請幼兒園於教保契約明定:
(一)收托時間。
(二)家長接送幼兒至幼兒園時,務必親自交給教保人員,教保人員應紀錄幼
兒入園時間並請家長簽名。
四、依據幼照法幼兒園應與家長或監護人簽訂教保服務書面契約,請幼兒園務必於近期內簽定契約,以免違法。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鐘雅馨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4-12-0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12-02 09:35:00
點閱數: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