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中學設立辦法」,業經教育部於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19473B號 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 查照。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按本辦法第 3 條規定:「完全中學含中等教育前、後二階段。前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後三年為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因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7 條第 1 項已有高級中等學校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之規定,且本辦法係依據高級中學法第 7 條規定訂定,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應予廢止。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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