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57314

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已於103年8月12日修正,支給替代役男之出差旅費,請依該規定辦理,詳如說明。

一、該規定國防部 103 年 8 月 12 日國主財會字第 10300002835 號令修正,自 103 年 7 月 7 日生效。
二、該規定 23 點規定,義務役官兵退伍還鄉旅費准於退伍前發給,退員戶籍地址距離單位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者,報支二00元,六十公里以上者,報支六00元。
三、其他相關規定詳如附檔。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劉全貴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6
傳真號碼: 03-
公告時間: 2014-11-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11-07 09:48:00
點閱數: 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