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花蓮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導成效評估表」及「花蓮縣國中小輔導紀錄表」各1份,供各校下載運用。
一.依本縣 100 年度第 1 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事項略以:
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性平案列管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於相關資料函送教育部審核,並獲該部同意結案後,由當事學校列席前揭委員會說明相關學生輔導成效及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成果:
1.學校教職員對學生之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
2.學生與學生間違反意願之性侵害(含性猥褻)案件
3.未滿 12 歲,無論有無違反意願之性侵害(含性猥褻)案件
二.爰提供旨揭表件電子檔,供各校列席縣性平會報告時填報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