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主管之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巡迴服務實施要點」,請各校有意願申請者,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10 月 9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30031143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要點受理申請時間及提出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 103 年 11 月 6 日止(以送達為憑)。
(二)提出申請相關事項說明:
1、第 3 點(聘任巡迴專任運動教練申請資格):
(1)學校設有體育班,且學校體育班總班級數合計達六班以上者,每滿六班,得就重點運動,指定所屬學校聘任巡迴教練一人;其計畫經本部核准,且聘任巡迴教練總員額五人以下者,由本部全額補助其經費。
(2)前項重點運動,指田徑、游泳、體操、籃球、足球、排球、棒球、女子壘球、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射箭、射擊、自由車、划船及其他經教育部指定者。
2、第 4 點(巡迴專任運動教練本身之資格):持有中級以上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者為限。
3、第 7 點(評分項目及配分比率):巡迴服務規劃( 25%)、中長程培訓規劃( 15%)、輔導網絡建置規劃( 10%)、運動人才區域培育規劃( 15%)、區域中心軟體、場館硬體設施( 10%)、地方政府近三年重點運動相關預算、配合經費及執行情形( 10%) 、重點運動
普及化之推動( 5%)、近三年運動成績( 5%)及巡迴教練服務績效評量指標之擬定( 5%)。
4、第 8 點:
(1)經地方政府同意者,教育部體育署得依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 4 條第 1 款第 3 目規定,分發特優運動選手擔任巡迴教練(特優運動選手係指獲奧林匹克運動會田徑、游泳或體操前八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獲亞洲運動會田徑、游泳或體操第一名者;獲奧運正式競賽項目會員國達二百個以上,每四年舉辦一次之世界正式錦標賽前三名者)。(2)曾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之現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地方政府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6 條之 2 規定辦理,且經當事人同意者,得遷調為巡迴教練;所遺缺額,地方政府應於三個月內予以補實,未補實者,停止本案經費補助。
三、其餘事項請詳閱本要點。(請詳閱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