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102學年度本府所屬學校(縣立體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調查表,請尚未至「新校務系統」填報之學校於9/23中午12時前填報,俾本府回報教育部,請 查照。
填表說明: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本府於 101 年年 9 月 13 日訂定「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在案。
;又依同法第 15 條規定第 2 項規定,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經書面通知 3 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二、案係教育部調查表,請本府縣立體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於 9 月 19 日下班前(已延期至 9/23 中午前)於「新校務系統」完成線上填報,若無表內情形亦請完成本調查表,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