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公告】請尚未領取102學年度捐資興學感謝狀之學校,盡速至國教科領取
一、依據花蓮縣捐資興學獎勵要點辦理。
二、本次受捐資時間為 102 年 7 月 1 日至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三、本次捐資未滿新台幣 5 萬元以下者,由學校製頒感謝狀;捐資超過 5 萬元以上不滿 100 萬元者,由縣府製作感謝狀,並由學校頒贈;捐資超過 100 萬元以上者,於 8 月份全縣校長會議時由縣長親自頒贈捐資單位。
四、本次捐資以 102 年下半年及 103 年上半年合計,同一單位在同一學校之捐資合併計算。於本縣捐資合計達 100 萬以上之機關或個人,因已頒贈水晶獎盃,故不另外製作感謝狀或獎牌。
五、請本次接受捐資超過 5 萬元以上不滿 100 萬元之學校〈如附件〉,派員至教育處國教科洽鄭郁嫺小姐領取感謝狀,並轉贈捐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