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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有關「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業奉行政院核定配合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之施行日期自103年8月6日生效,請轉知所屬知悉,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8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88506 號函辦理。
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奉行政院 103 年 8 月 1 日院臺防字第 1030043828D 號函核定,業經內政部 103 年 8 月 4 日台內役字第 10308303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11 條及第 1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03 年 8 月 6 日生效)。
三、修正條文第 4 條,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香港、澳門地區之就學年齡,由原 19 歲徵兵及齡之年 12 月 31 日前,進一步放寬 20 歲以後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刪除入學許可須經驗證之規定),且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者,就讀大學以下學歷(含語言學校)24 歲以前、碩士 27 歲以前及博士 30 歲以前,即可以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就學(出國留學)。
四、修正條文第 4 條及第 5 條,役男赴大陸就讀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或為經核准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身分者,本次修法同時放寬 20 歲以後之就學年齡限制,且刪除「臺商條款」中役男須與父母共同居住 3 年(17 、 18 、 19 歲)之限制,其相關就學年齡限制、申請出境、再出境就學,準用役男出境國外就學規定辦理。
五、修正條文第 5 條,放寬役男返國停留及延期出境的期限,將現行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超過 2 個月,修正為不得超過 3 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後,符合延期出境規定者,申請延期出境期間,亦修正為最長不得逾 3 個月。另修正條文第 11 條,配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與公證法相關規定,修正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役男檢附驗證文件為外文者,中文譯本除駐外單位、機關(構)或團體驗證外亦得由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六、修正條文第 13 條,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申請出境及出境就學役男之清查及統計等作業事項。役男出境就學後,經清查役男未符合出境就學規定,催告後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於查明原因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應移送法辦。
七、隨文檢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此外,役男出境至國外或赴大陸地區就學,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係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核准,相關資訊可上移民署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參閱,請各校轉知所屬學生知悉,以維個人權益。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鄒逢益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1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4-08-2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8-26 08:05:00
點閱數: 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