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重要】為辦理本縣103學年度所屬學校申報義務人財產申報事宜,請 貴校人事單位或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依說明二辦理通報,並請轉知申報義務人辦理財產申報,請 查照。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財產申報義務人服務機關於各該人員職務異 動時,應將其異動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再依本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會計、採購業務等主管人員,應辦理財產申報。
二、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人事單位或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於校長、總務主任、事(庶)務組組長、會計室主任(或兼任會計員)等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時,確實填寫職務異動名冊(電子檔請至本府政風處網站「財產申報專區」下載),以電子郵件逕傳本府政風處行政科財產申報承辦人電子信箱( margarettsai@hl.gov.tw )憑辦。
三、申報人因職務異動至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應於就到職日起 3 個月內申報;若受理申報機關(構)未變動者,則毋須辦理就(到)職申報,於年底辦理「定期申報」即可(法務部 98 年 3 月 4 日政財字第 0981102345 號函釋參照)。惟仍應將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名冊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府政風處財產申報承辦人電子信箱。
四、教師兼任總務主任、事(庶)務組長等,應於就任後 3 個月內辦理「就(到)職申報」:
(一)所謂「兼任」,係指公務員於其本職之外,復於政府機關另擔任其他職務,且其所另擔任之職務本有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僅暫時性兼任(與代理之性質類似)。倘教師擔任公立學校應申報財產之主管,如該職務本無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從業人員擔任者,此等情形非本法所稱之「兼任」(法務部 97 年 11 月 19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117901 號函釋參照)。
(二)另公立國小暨幼稚園之會計人員,若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之主管人員,且無固定專任人員,則擔任該會計主管職務者,與「兼任」涵義有別,應於就任後 3 個月內依法辦理就(到)職申報(法務部 99 年 11 月 26 日法政決字第 0991113648 號函釋參照)。
五、爰此本府所屬學校 103 年 8 月 1 日新任、卸任申報義務人,申報種類及期限如下:
(一)新任校長:就(到)職申報, 8 月 1 日至 11 月 1 日。
(二)卸任校長:卸(離)職申報, 8 月 1 日至 10 月 1 日,申報基準日 8 月 1 日。
(三)新任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就(到)職申報, 8 月 1 至 11 月 1 日。
(四)卸任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卸(離)職申報, 8 月 1 日至 10 月 1 日,申報基準日 8 月 1 日。
(五)職務異動但受理申報機關未變動者:定期申報,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六、為落實政府 e 化政策目標,法務部已完成「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請申報義務人使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報,網址為:
https://pdis.moj.gov.tw/U100/U101-1.aspx ,亦可至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政風處網頁連結至申報網址,並請先進行軟體下載,操作方式請參閱該網頁「申報人使用手冊」。
七、貴校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係應申報財產之人員及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時,請洽本府政風處財產申報業務承辦人:蔡佩玲,電話:( 03 ) 82229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