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教專】為培訓教專輔導夥伴,擬推薦有意願擔任輔導夥伴者參加培訓,請符合資格且有意願者於7月30日前來信承辦人,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7 月 2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30100915 號函辦理。
二、參與輔導夥伴培訓之資格:
(一)推薦之輔導夥伴:
1.主任及教師:具有進階評鑑人員證書。
2.校長:必須完成初階評鑑人員研習(包含線上研習課程以及實體研習課程)及校長行政研習。
3.未具前項資格條件之校長、主任及教師,但曾完成區域中心、縣市政府、國家教育研究院培訓(回流)課程擔任輔導夥伴者。
附註:為期輔導夥伴能充分掌握本部所規劃評鑑、輔導、講師等人才培訓制度,並利於後續銜接相關資格條件之取得,爰上述第 3 點資格條件受推薦者,建請推薦單位積極鼓勵渠等人員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第 1 點及第 2 點所需具備之資格。
(二)得優先推薦對象:
1.102 、 103 學年度擔任本部中央輔導群成員。
2.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3.103 年培訓之講師。
(三)前述各推薦資格,縣市政府應考量需求,自行訂定其他資格條件(如來自未辦理教專學校、退休教師等人員推薦),惟相關名單需報部備查並副知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並應辦理輔導業務之執行成效檢核。
三、教育部擬辦理培訓時間、地點:
103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二)、 8 月 13 日(星期三)於國家教育研究院(三峽院區)。
四、請欲參加培訓者來信 t8462860@gmail.com 呂佳怡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