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本縣103學年度國民小學普通班代理(課)教師甄選(含再聘)資料備查作業,詳如說明,請 查照。
(電子公文已送發文)
一、依據本府 103 年 6 月 27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16997 號函續辦。
二、請各校於代理(課)教師甄選辦理完畢後,備文並依序檢附:「1 、甄選簡章」、「2 、錄取名冊」、「3 、教評會紀錄」、「4 、錄取人員學經歷證件影本」及「5 、甄選簡章刊登選聘網佐證資料」等,於 103 年 8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9-12 時,下午:1-4 時至本府教育處第 1 會議室現場審查。
三、另各校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之二規定再聘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亦得依本府 102 年 6 月 26 日府教學字第 1020114630 號函,備文並檢齊:「1 、上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錄取證明文件(含本府核備公文或公告之統一分發名冊)」。「2 、再聘教師符合該任教類科合格教師證影本」。「3 、再聘教師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附當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內容須敘明該師服務成績優良,且聘任該師符合學校現行校務需求)」。並敘明「4 、代理(佔缺)原因」,於本次審查會議併予審查之。
四、請於是日派承辦人員或委託代理人,依函述檢具 103 學年度國民小學普通班代理(課)教師甄選(含再聘)資料至現場審查,倘資料有疑義,亦請現場說明或攜帶職章於現場修正,本府同意是日到場審查人員公假出席。
五、本府將視當日審查情況另訂第 2 次審查日期,倘各校 103 學年度國民小學普通班代理(課)教師甄選(含再聘)未及於當日送審,請於第 2 次審查會議時依上述檢具資料全卷於現場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