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及補救教學成效一覽表」及「補救教學資料操作檔」修正表1份,請於103年7月11日(星期五)前將核章紙本傳真至8462776,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3 年 6 月 24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12650 號函(諒達)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第 3 項修正規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爰請各校填復本調查表,並請於 103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五)前將核章紙本傳真至 8462776 ,另電子檔寄至 t8462860@gmail.com 俾憑彙整。
三、本府 103 年 6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04369 號函所送之「102 學年度國民中學 7 至 9 年級學生於七項學習領域學習成果調查表」,請逕予抽換。
四、 c 欄進步率資料請至「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補教教學資源平台」左列之「科技化評量網站」截取資料,並選擇「201402 與 201309 相較」資料,詳細操作請見附件。
五、公文附件國中表格'經由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而達及格標準之人數'應為 b 欄,請見本公告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