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請各校鼓勵所屬志工於103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詳如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3 年 6 月 12 日府社行字第 1030107893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項獎勵;服務時數計算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103 年 5 月 31 日止,請貴校(中心)務必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以利時數統計。
三、貴校(中心)請參照「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進行初審,並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於 103 年 7 月 31 日前將相關表件送達本府教育處彙辦(逾期恕不受理),電子檔另送承辦人 sa.min1222@gmail.com 信箱。
四、志工「英文姓名」請務必查填,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姓名拼音相同,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五、旨揭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流程圖、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申請獎勵事蹟表、申請獎勵名冊及績效證明書等電子表件請逕自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志願服務專區(
http://www.hl.gov.tw/files/501-1001-1009-1.php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