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中小】 檢送「103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代課鐘點費預算分配表」1份。
★ 103.05.30 公告:
親愛的夥伴們好!
依據「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第 13 點規定:
十三、聘期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代理教師之請假,準用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年資未銜接者,不予核給慰勞假。
【範例】檔案增加「約聘人員」工作表
★ 103.04.16 公告:
親愛的各校承辦同仁們好!請將本公告所附之公文影本、表格、法規等資料,
給學校相關承辦人知悉,以避免影響代課教師權益,謝謝!
各相關業務及承辦人員:
1.代課月報表、印領清冊製表 -> 教務組長
2.請假登記、代課教師資格審核 -> 人事人員
3.代課費核算、登帳 -> 會計人員
4.開立收據、併年終所得、開立扣繳憑單 -> 出納人員
★ 請至少每月核結一次:近日有一代課教師 103 年 1 月 2~20 日 的代課鐘點費,
因學校 103 年 3 月才報本處請款,又因日薪及鐘點費報送錯誤補正中,致該
師至今仍尚未領取到其代課費,影響其權益。
(請假教師為專任教師非導師,代課教師也未代理導師職務,僅能核給鐘點費。
學校在聘用代課教師時,應先向其說明代課所得應為日薪或鐘點費。)
(如果學校 1 月代課於 2 月 10 日前報送,該鐘點費應於 2 月 20 日核撥至學校,
該師應於 2 月底前可領取該代課薪資。)
★ 「103 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代課鐘點費」會計子目: CC3001
★ 發文字號: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府教學字第 1020240205 號函
★ 每月 10 日前,請將前 1 個月 10 天以上 1 個月以下 之代課鐘點費
檢具: 1.收款收據 2.印領清冊 3.代課月報表 送達教育處(免備文)
(訃聞.假單.診斷書.結婚證明書.代課老師資格證明......等,
請學校自行審核,免送本府。)
本府教育處初審無誤後,每月 20 日,核撥至各校。
每月 10 日後才送達者前,下一個月 20 日才核撥代課鐘點費。
★ 配合教師課稅,印領清冊 請務必有 出納 核章。
(所得扣繳憑單 係由出納彙整.填發)
★ 短期代課只有 外聘且代理導師者 核給日薪,其餘都只核給鐘點費(國小 260.國中 360 )
★ 依據「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 3 、
9 、 10 及 15 點規定:
(一)僅代理導師全部時間(全日)所遺之課務並負有導師職務者,應視為代理教
師,按實際代理日數支給(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二)如擔任部分時間(半日)之課務及職務者(主任、組長、專任教師),應視為
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 學管科承辦人 梁月卿 電話: 8462860-232 傳真: 8462776
★ 第一次公告時間: 103.04.15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