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體中] 高雄市政府自即日起至6月6日(星期五)止受理「102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之申請,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 103 年 5 月 23 日高市教高字第 10333539100 號函辦理。
二、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學金辦法),業經高雄市 103 年 5 月 13 日第 169 次市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三、本次獎學金辦法,係依學校申請現況酌作修訂辦法第三條(申請資格)及第四條(申請名額),修訂後說明如下:
(一)第三條重點略以: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
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
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2、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第四條略以:各款獎學金發給名額及專科學校類別予以修正。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依照大學獎勵標準發給,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比照高中職獎勵標準發給。
四、申請獎學金者,須設籍高雄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並請填具申請書,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上一學期成績
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並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排序;研究所、大專院校(五年制專科前三年依照高中標準發給,請另外造冊)分開造冊,經彙集造冊後於 103 年 6 月 6 日前逕寄至本市中正高中註冊組彙辦(地址: 802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 8 號,電話: 07-7491992 轉 814 ,劉欣憓小姐收,註明高雄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電子檔請一併寄至 cchs814@gmail.com 俾利彙整)。
五、本(103)年度因獎學金辦法修訂部分條文,導致本學期申請時程順延,獎學金審核預計 6 月下旬完成,惠請學校協助應屆畢業生發放作業。
六、申請表件(請用新版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未盡相符者或個人申請、資料不齊全、未經就讀學校認定核章、逾期(以郵戳為憑)及各項成績未達規定者,概不受理。
七、本獎學金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件。
八、檢送高雄市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獎勵辦法、申請書、學生清冊、及印領清冊各乙份(如附件)以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