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3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為落實 縣長關懷弱勢、重視教育向下扎根之政策,本縣自 103 學年度(103 年 8 月)起提供設籍本縣之 4 足歲及 5 足歲幼兒就讀本縣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之公立幼兒園者,免學、雜費(包含午餐、點心、活動、材料費,不包含保險費、家長會費、交通費)之補助。
二、爰請各公立幼兒園務必依據本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及本縣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之規定依序優先招收 5 足歲不利條件幼生、 5 足歲一般生、 4 足歲不利條件幼生、 4 足歲一般生,以落實 縣長免學、雜費補助政策之推行,避免符合補助對象之 5 足歲、 4 足歲幼生無法入園就學,使民眾無法感受 縣長政策之美意。
三、亦請各公立幼兒園協助向符合補助要件之幼生家長宣導此項政策,本府俟前開補助計畫修正完竣後,另行公告並辦理補助說明會。倘各園仍有相關疑義,請電洽教育處承辦人(電話: 8462860*265)。
四、邇來,時有民眾向本府反映部分公立幼兒園未經本府同意即招收 2 足歲幼兒進行混齡教學一事,亦請各公立幼兒園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之規定,於每學年報本府同意辦理且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錄後,方得招收 2 足歲幼生進行混齡教學,違者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2 條之規定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台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