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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縣已取得24小時環境教育研習時數教師,盡速申請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資格認證。

一、環境教育法於九十九年六月五日制定公布,公布後一年施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規定辦理。
二、學校推廣環境教育涵蓋:校園環境管理、環境教學、戶外教學、配合政府機關環保施政重點融入教學(如節能減碳、綠色消費、節約用水、淨溪淨灘、低污染綠色運具及清潔燃料、永續發展、溼地保育、能資源、防救災等教育)、校園生活環保、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實務推動、、、因此學校教職員均應擔任環境教育人員,申請認證時請勾選擔任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
三、本縣已於 101 、 102 年度分別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環境教育人員(經歷)認證」研習,(參加人員名單如附件),目前花蓮縣學校申請通過僅 17 人,比例太低,台灣環境管理協會將在五月將辦理審查會,請趕緊申請!!
四、檢附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及參考範例(花蓮縣環境教育交流網首頁/ 最新公告);或可至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專區-網址 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EEArea/authstudy1.aspx 查詢
五、本處定於 7 月 21~24 日將辦理 103 年度認證研習,請尚未取得 24 小時環境教育研習時數學校,安排學校人員進行環境教育研習規劃,並請未取得研習時數校長務必參加。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張韶容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3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14-04-1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4-15 09:09:00
點閱數: 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