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教育部函知本縣私立各級學校尊重教師行使勞動三權事宜
1.依教育部 103 年 4 月 1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30051981 號函辦理。
2.有關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商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於民國 100 年 5 月 1 日施行後,針對教師集體勞動權分別於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有明文規範,教師籌組工會及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保障。雇主(學校)對於教師依上開法令行使勞動權時,不得有不當勞動行為,若經工會或教師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申請裁決,認定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或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者,將依法進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