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103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積分審查參考原則各1份,請 查照。
一、依據基隆市政府 103 年 3 月 21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1030211089 號函辦理。
二、部分縣市反應,前函(本府 103 年 3 月 19 日府教學字第 1030050745 號函諒達)所送「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表)及積分審查參考原則似有文字疏漏,案經基隆市政府作業工作小組重新勘誤,旨揭修正後相關表件請惠予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