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檢送高級中學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1份,請轉知所屬學生及家長,有意辦理者於103年6月30日前檢具計畫書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期間:每年 6 月 30 日前或 12 月 31 日前,備齊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 1 式,
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為學生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
三、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須含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一)實驗教育之名稱。
(二)實驗教育之目的及其方式。
(三)實驗教育之內容包括:
1.課程與教學
2.學習評量
3.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
(四)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
(五)預期成效。
四、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
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擬訂與該學校合作之計畫,向學
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與該學校進行合作。
其合作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課程與教學之實施。
(二)成績之評量。
(三)校內活動之參與。
(四)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等事項。
五、以上資料請於 103 年 6 月 30 日前寄(送)至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
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聯絡電話: 03-8462860#232
★ 學管科承辦人 梁月卿 電話: 8462860-232 傳真: 8462776
第 1 次公告時間: 103.02.21 下午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