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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1份,請 貴校踴躍推薦,並於103年3月28日(星期五)以前將推薦表、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影本各一式6份,函送本府教育處社教科審理後轉陳教育部彙辦,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7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002840 號函辦理。
二、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本部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師鐸獎之推薦基準,包括基本條件、積極條件、特殊條件及消極條件,請 貴校詳閱本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後予以推薦。
四、貴單位推薦人員如有 2 名以上者,請於具體事蹟表(一律採 A3 格式,不得超過 2 頁,並詳閱填表說明)註明推薦優先順序,以作為審查時之參考。另所送相關證明文件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六、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份,請於初審時確實查證,教育部不另作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葉俊良
連絡電話: 03-8462860#280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4-01-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1-13 10:59:00
點閱數: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