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學生獎懲規定及相關校規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調查』檢視依據補充說明
經查:
一、中華民國憲法,人民之基本權利包括下列規定:
(一)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二)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相關釋字摘要如下:
(一)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解釋文略以,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 11 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
(二)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文略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 11 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三)大法官釋字第 644 號理由書略以,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條文摘要如下:
(一)第 18 條: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
(二)第 19 條:「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惟前開 2 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1、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2、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三)第 21 條: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四)第 22 條: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條文摘要如下:
(一)第 3 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二)第 13 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
五、請各校依上開規定檢視校內學生獎懲及其他相關規定,惟檢視時可參照前開規定,非僅限於此者。
六、請各審慎落實本次檢視,如有違反規定及精神內涵者,請儘速修正以符合適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