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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第三次公告〕提醒各校於本(102)年11月30日前至本縣國中小學生成績評量宣導網站填報宣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班親會成果,請 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81729 號函辦理。

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第 1 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第 2 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前揭規定明定自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

三、 請各校透過班親會、家長會等管道宣導有關畢業證書核發之相關規定,以確保每位家長瞭解前揭規定與學校配套之措施,並請各校於本(102)年 11 月 30 日前至本縣國中小學生成績評量宣導網站( http://teacher.hlc.edu.tw/?id=783 )填報該項成果:內容應包含照片及宣導內容資料,路徑為宣導活動成果>鄉鎮區>親職教育活動,上傳檔名為:○○國○-親職教育活動名稱。

請以個人身份註冊(非用學校帳密)後,若無出現上傳畫面,請在網頁右上角大頭貼下方按 ”加入本站會員”後,重新登入即可。


四、 務請各校落實學生行為輔導與補救教學機制,引導家長與教師重視學生學習歷程之表現,在察覺學生行為偏差或學習落後,需立即尋求支援,協助學生於學習期間整體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以達到確保國民基本教育品質之目標。

五、 另為避免發生成績評量之不當處置事件,請 貴校落實審題機制並遵守迴避原則與公正客觀之作法,以避免社會大眾產生疑慮;若有相關成績評量之陳情函或陳情案件,請副知本府教育處。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呂佳怡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8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3-10-2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10-24 11:15:00
點閱數: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