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速件【第2次公告】:請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於9月27日前,針對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辦理情形,依附件填報(期間為102年度1月至7月),目前僅5所學校回報,請儘速依限辦理。
一、 本案係配合教育部及監察院所做調查事項,請 貴校配合辦理。又本案前於 9 月 18 日處務公告【編號 24492】在案。截至今( 9/25 )日中午僅收到宜昌國中、平和國中、大富國小、三民國小及銅蘭國小等 5 所學校傳真回報,請上述 5 所學校外之學校於 9 月 27 日前盡速傳真回報本中心,謝謝合作。
二、 本府前以 101 年 9 月 13 日府教社字第 1010169677A 號令訂定「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以 101 年 9 月 13 日府教社字第 1010169677B 號函送本府令頒本辦法至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諒達、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 101 年第 18 期-101 年 9 月 25 日出版】)、另以 101 年 9 月 13 日府教社字第 1010169677C 號函陳本府令頒本辦法至教育部備查在案。
三、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四、 本辦法可至花蓮縣政府公報檢索系統
http://www1.hl.gov.tw/pubrepo/index.asp 輸入查詢關鍵字「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下載。
五、 本案填報表格如附檔,請於 9 月 27 日(星期五)前傳真至 8461741 彙辦,並以電話 8569692 確認,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