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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1

最速件:請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於9月27日前,針對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辦理情形,依附件填報(期間為102年度1月至7月),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案係配合教育部及監察院所做調查事項,請 貴校配合辦理。
二、 本府前以 101 年 9 月 13 日府教社字第 1010169677A 號令訂定「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以 101 年 9 月 13 日府教社字第 1010169677B 號函送本府令頒本辦法至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諒達、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 101 年第 18 期-101 年 9 月 25 日出版】)、另以 101 年 9 月 13 日府教社字第 1010169677C 號函陳本府令頒本辦法至教育部備查在案。
三、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四、 本辦法可至花蓮縣政府公報檢索系統 http://www1.hl.gov.tw/pubrepo/index.asp 輸入查詢關鍵字「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下載。
五、 本案填報表格如附檔,請於 9 月 27 日(星期五)前傳真至 8461741 彙辦,並以電話 8569692 確認,謝謝合作。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家庭教育中心
發布者: 溫利周
連絡電話: 8462860轉533
傳真號碼: 8461741
公告時間: 2013-09-1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9-18 17:17:00
點閱數: 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