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校函報10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家長會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
一、依據「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請於期初召開第 1 次家長代表大會後 1 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附簽到表)、財務報告表(經會務人員核章)、會務人員名冊(會計及出納應分別設置)及組織章程(前述家長會設置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已經本府 102.2.5 府教國字第 1020022827B 號函發布施行,請配合修正)報本府備查。
二、檢附「檢核項目表」電子檔,請學校確實完成初核並經核章後,連同其他資料一併函報本府備查。
三、考量部分學校所製作之財務報表過於簡略,另檢附「財務報告表」範例電子檔,請依需求參照使用。
四、已於 102 年 7 月 8 日 23191 號處務公告請各校函報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家長會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查尚有部分學校未完成,請於函報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資料時一併補正,並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