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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05

請各校於登載甄選簡章等相關訊息時,務必援引修正後之規定,以維護報考人權益,請 查照。

一、依據 102 年 7 月 28 日民眾致花蓮縣政府縣長電子民意信箱(收信編號 102-2250 號)案件辦理。
二、案係民眾建議教師法已於 102 年 7 月 10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31 號令公布,惟縣內尚有部分學校甄選簡章內容未隨之修正,倘有援引修正前條文之學校,請儘速修正,以符規範。
三、另其他相關權益規定(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亦請隨時依最新規定修正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曾若玫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9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3-08-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8-07 11:05:00
點閱數: 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