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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獎勵金使用規定

團體組獎勵金應使用於績優團隊訓練、表演或比賽所需相關經費支出,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支;惟不得用為核發個人獎金、加班費及旅遊補助等用途。個人組獎勵金得用為核發學生個人獎金。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吳怡靜
連絡電話: 03-8462860#278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3-07-2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7-23 16:55:00
點閱數: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