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中小】國中小短期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釋疑。
★ 「102 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代課鐘點費」會計子目: CC2001
一、本府 101 年 12 月 19 日府教學字第府教學字第 1010235536 號函諒達。
二、上述公文說明「二、國民小學暨幼兒園:」
- 「(二)上開經費執行方式如下:」
- 「3、自 98 學年度起,於產假( 42 天並檢附出生證明)及公傷假、延長病假診
斷證明書已明確建議宜休養 1 個月以上者,學校於撙節經費前提下可短
聘代理教師(3 個月以下)而非代課教師,其薪資由學校預算「人事
費-法定編制人員待遇」支應,本府教育處將不再支付上述 3 種假別之 10
日以上代課費。」
應修正為
「3、自 98 學年度起,於產假( 42 天並檢附出生證明)及公傷假、延長病假診
斷證明書已明確建議宜休養 1 個月以上者,學校於撙節經費前提下可短
聘代課教師(3 個月以下,擔任導師全部時間(全日)所遺之課務並負有
導師職務者,應視為代理教師,核給日薪;其他代理專任教師或行政人
員者,皆為代課教師,僅核給鐘點費),其薪資由學校預算「人事費-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支應,本府教育處將不再支付上述 3 種假別之
10 日以上代課費。」
★ 「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三、本補充規定所稱長期代理教師,係指擔任代理教師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所稱短
期代理教師,係指擔任代理教師連續未滿三個月者。
九、外聘代理教師或代課教師應以教師差假期間原課表排定所遺之課務為準,其認
定標準如下:
(一)係擔任編制內教師缺額(如實缺、兵役缺或各類留職停薪缺等)、幼稚
園專任教師全部時間(全日)及導師全部時間(全日)所遺之課務並負
有導師職務者,應視為代理教師;如擔任部分時間(半日)之課務及職
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倘擔任導師請假半日另負有導師職務者,並核
支半日導師費。
(二)係擔任專任(科任)教師所遺之課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
十、兼任及代課教師兼代課鐘點費計算方式:
(一)整學期兼任及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
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及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十五、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其支薪起迄日期依實際
到職日、離職日核算。
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支給(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其日
薪之計算以月薪(本薪+學術研究費)除以當月日數。
★ 學管科承辦人 梁月卿 電話: 8462860-232 傳真: 8462776
★ 第一次公告時間: 102.04.08 下午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