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檢送教育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02)年5月底前檢具計畫書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辦理。
二、申請時,請填報申請表(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二人同時簽名。),
並檢具下列資料:
(一)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請檢附電子檔,審查標準如附件 1 )
1、理由及教育方式
2、教學人員
3、計畫時程
4、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5、教育資源
6、預期成效
7、協同教學契約書,學生生活照片 1 張。
(二)學生上學期成績單。
(三)預定課程表(需註明各科目授課老師姓名,請檢附電子檔,如附件 2 )
(四)學生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五)申請人(家長)之身分證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三、以上資料請於 102 年 5 月 31 日前寄(送)至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
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聯絡電話: 03-8462860#232
★ 學管科承辦人 梁月卿 電話: 8462860-232 傳真: 8462776
第 1 次公告時間: 102.03.01 下午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