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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校園運動設備使用安全,請各校確實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17條及「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定期檢修,如破損未能修護之設備,應依規定程序辦妥報廢事宜,請 查照。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2 年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20006855 號書函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鐘鈞傑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3-02-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2-22 11:09:00
點閱數: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