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第3次公告】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度「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專班」相關開辦規定,請有意願開辦學校於102年2月6日前檢具相關資料並依說明事項報府辦理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 月 1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01541 號函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二、 102 年度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專班開班人數為 10-12 人,該專班每安置 1 位障礙等級中度以上學生,得減少 1 人。
三、請依實際開辦班級數申請 102 年度經費,每班每年核定 400 節為上限(上、下學期各 200 節),補助鐘點費以每節(40 分鐘)新台幣 260 元計算,行政費以每年每班新台幣 7,000 計算,並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規定由受委託人或學校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縣市自籌後,仍不足者,得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
四、上述說明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之一致性補助原則,如有意開辦之學校所需節數、班級人數不足、人力超過該部規定,本府將另行核定。
五、各校申請辦理 102 年度「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專班」之實施計畫內容須包含:參加人員名冊及障礙等級、實施期程、實施辦法、開辦班級數、經費概算表等相關資料,請務必於 102 年 2 月 6 日前函報本府憑辦。
六、檢附 102 年兒童課後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專班經費概算表、 102 年兒童課後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專班參加人員名冊、申請教師助理員經費概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