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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公告】補助學校參加「101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經費,請於102年2月5日(星期二)前掣據報府辦理預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本府 102 年 1 月 25 日府教社字第 1020018069 號函核定之補助經費作費。
二、依據「10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暨「花蓮縣政府補助所屬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全國性競賽或移地訓練作業要點」辦理。
三、旨揭賽事訂於 102 年 2 月 19 日起至 3 月 21 日,分別於臺北市及彰化縣舉辦團體組與個人組決賽,請各校留意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發布之比賽相關訊息,網址: http://www.studentdance.tw
四、旨揭補助款,各校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應以參賽補助金額總額辦理採購程序,不宜分批或分案辦理採購作業。各校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程序(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應辦理上網招標),確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 73 條規定辦理結算驗收程序,並做成驗收結算紀錄。
五、本案經費,請撥及核結方式如下:
1.旨揭補助參賽經費由本府教育處「102 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社會教育計畫-社會教育管理及獎補助-技能競賽」項下支應,執行後如有結餘款請透過財政收支系統繳款書作業繳回,繳款書應說明事項請註明本處預算計畫及各計畫結餘款。
2.本府所屬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請於 2 月 5 日(星期二)前掣據函送本府辦理撥付,收款收據內請載明「花蓮縣 10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補助參賽經費」及「會計子目代號 CD2005」;並於 101 年 5 月 15 日前,函送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報府辦理核結(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
3.非縣立學校請於參賽結束後 20 日內檢具經費原始憑證及收款收據辦理實付撥款。
六、帶隊教師及領隊比賽期間准予公假登記,所需代課鐘點費請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七、本案係補助各校參加「10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相關經費,行程以 3 天 2 夜核計,各校應依附表之行程說明規劃辦理;如有衍生其他活動,應依相關規定報府核辦。
八、檢附「花蓮縣參加『10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代表隊補助經費一覽表」1 份供參。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詹春美
連絡電話: 8462783
傳真號碼: 8462787
公告時間: 2013-01-3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2-01 10:24:00
點閱數: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