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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注意!請國小附設幼兒園人事及總務主任務必要看【法規提醒】玆按期給付薪資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幼兒園與契約進用人員協議明定每月給付工資之日期,如不按期給付薪資,勞工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負責人給付,違反限期給付規定者,勞工主管機關將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負責人(校長)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內明訂每月幾號以前給付薪資,勞動契約如有更正,請函文至本府核備。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游惠敏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63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11-1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11-20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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