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補助條件及申請方式,相關事項請鄉、鎮、市公所、縣政府社會處內政部1957福利專線諮詢專線洽詢。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1 年 9 月 20 日府社婦字第 1010177296 號函辦理。
二、 補助條件:
(一) 0 至 2 歲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至少一方在家照顧兒童(致未能就業)。
(三)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 5,000 元。
(四)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 4,000 元。
(五)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家庭:每名兒童每月 2,500 元。
三、申請方式:
(一)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相關事項請鄉、鎮、市公所、縣政府社會處內政部 1957 福利專線諮詢專線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