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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設置101學年度第1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辦理據點補助經費案,業經教育部核定(附件23所國小,古風國小因送件較晚,經電洽教育部表示將另案核定),請 貴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 本中心核定公文(日期、文號):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 101 年 9 月 17 日花家教字第 1010000436 號函。因本中心公文無電子交換,故將以紙本寄送 貴校(後達),惟經核定之 23 所國小國小(古風國小除外)可依本中心核定公文自 101 年 9 月 17 日起開辦「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二、 本案依據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3 日臺社(二)字第 1010168270R 號函(教育部核定函)辦理。
三、 檢附「教育部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核定據點及經費表」1 份(以下簡稱據點及經費表),請 貴校掣據(收款收據補助機關為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寄(送)本中心,本中心將俟教育部補助款入庫後辦理撥款事宜(請 貴校另以 4A 紙張載明匯入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所屬分行、戶名、帳號,俾後續正確且快速匯入帳戶)。
四、 旨揭計畫原辦理期程為民國 101 年 9 月 3 日起至 102 年 1 月 31 日,各承辦學校於收訖本中心核定公文後,得因應實際狀況及需要延後開辦日期,經費核實支應。
五、 本案係全額補助,案內各項經費支出標準及核結事項,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將本函影本、原始憑證(剩餘款繳回支票之受款人為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一般支付憑證檢核表,經費結報表、每據點(班)活動日誌表(日誌中之講師、臨時人力須親自簽名)、學童送返週誌表(講師、臨時人力、據點負責主管、送返人員或安置地點負責人須親自簽名)、參加學童之名冊,併同期末成果報告一式 2 份送本中心辦理核結。
六、 另檢附「教育部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據點重要資訊表」1 份(以下簡稱據點重要資訊表,電子檔請傳送至: wlc970@yahoo.com.tw ),請 貴校於 101 年 9 月 30 日前寄(送)本中心彙辦。
主辦單位: 家庭教育中心
承辦單位: 家庭教育中心
發布者: 溫利周
連絡電話: 8462860轉533
傳真號碼: 8461741
公告時間: 2012-09-1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9-17 15:15:00
點閱數: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