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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僑生國語文與基本學科之學習能力,幫助僑生加強課業之研習,請於101年10月20日前檢具101學年度第1學期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計畫1式2份,向教育部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請 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 100 年 8 月 25 日臺僑字第 1000144630C 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二、 學業輔導之對象為各校一年級新僑生之基本學科經測驗或考查程度較差者及二年級以上僑生基本學科不及格者,學校得利用課餘時間或假日辦理。
三、 依前項要點規定,僑生人數滿 6 人即可開班,所設科目領域以國文、憲法與立國精神、歷史、地理、英(外)文、數學(含微積分)、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基本學科為範圍。補助項目為 1.教師鐘點費,依現行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 2.業務費(包括補充教材、印刷及雜支等費用),每期每班(科)不足 10 人者,補助費為新臺幣 1,000 元, 10 人以上者為新臺幣 2,000 元。
四、 本項經費補助係採全額補助為原則,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轄學校之經費補助案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辦;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之經費補助案,由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五、 依前項要點申請作業規定,第 1 學期學校輔導應於每年 10 月 20 日前報教育部,有意申請之學校,請檢具實施計畫(含開設輔導科目、各科班數、各班人數、全期授課週數、每週授課時數、各科參加僑生名冊、任課教師職別、姓名、授課時間表、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申請補助鐘點費、申請補助業務費) 1 式 2 份,格式請至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網站(網址為 http://www.edu.tw/oversea/index.aspx )「資料下載」項下下載,向教育部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宥達
連絡電話: 8462860#233/0912-029702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2-09-0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9-06 18:59:00
點閱數: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