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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1

有關公立幼兒園(國小附設幼兒園)之幼兒園教師兼任主任,其職稱及職章刻印問題說明如下

1.為本縣國小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職章名稱一致性及統一性原則辦理
2.依幼照法及幼照法第 18 條規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
師或教保員兼任之」
3.因此幼兒園教師兼任主任其職稱為【幼教師兼任主任】職名章刻成【幼教師兼任主任 ○○○】,幼兒園班級數達五班以上者設專任主任職稱為【幼兒園主任】職名章刻成【幼兒園主任 ○○○】,教師或教保員兼任組長職稱為【幼教師(或教保員)兼任組長】,職名章刻成【幼教師(或教保員)兼任組長 ○○○】,教保員職稱為【教保員】,職名章刻成【教保員 ○○○】
4.請特別注意,幼照法後已無園長職稱了,所以仍有學校刻有【園長 ○○○】這個職章不具效力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黃秀琴
連絡電話: 8462860
傳真號碼: 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9-0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9-05 15:41:00
點閱數: 513